【暴動判囚】涉馬路上將植物丟入火堆助燃 女咖啡師認暴動等罪囚4年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14 12:41

最後更新: 2021/04/14 12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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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咖啡師認暴動等罪,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半。(資料圖片)

前年9月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、投擲硬物及照射鐳射筆等,及後有人在馬路上縱火,26歲女咖啡師涉將植物等丟入火堆助燃及設路障等,被警員制服後被搜出鐳射筆,她早前否認縱火及暴動等罪,經審訊後被定罪,今(14日)在區域法院被判共4年半監禁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縱火的現場火光紅紅,可能造成他人嚴重傷害,但考慮到被告對案情不爭議等,下調量刑起點,判被告入獄4年半。

被告蕭樂婷(26歲)被控於2019年9 月22 日,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;另被控在荔枝角道管有一支鐳射筆。

辯方求情時指,被告患有抑鬱症及焦慮症,案發時對現實的判斷能力較低,亦較為衝動。辯方呈上24封求情信,證明被告品格良好,辯方強調案發現場無暴力行為,示威者沒有衝擊警方防線等行為,被告無工具在身,事件是即時發生,並非有預謀。

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,案發當日有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、投擲硬物破壞,以及向警署照射鐳射筆等,及後有人兩度在馬路上縱火,有片段拍攝到現場情況。

法官表示多次翻看現場片段,認為疑犯的金色馬尾、其他外貌特徵、手戴勞工手套及頸後的紋身圖案等,均是有力證據,證明片中參與縱火及暴動的人正是被告。

法官續指,認同事件並非長時間策劃,示威者當時在警署外集結,有人以磚頭破壞,以及照射鐳射筆,被告參與其中,有人縱火,被告又以植物、紙皮等助燃,現場火光紅紅,可能造成他人嚴重傷害,會以5年半及5年作為量刑起點,但考慮到被告對案情不爭議等,下調量刑起點至4年及4年半,考慮到各控罪是一連串發生的事件,同期執行,判被告入獄4年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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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